第一條 為了落實上級主管部門關于推進國資國企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保障企業、公民和其他組織等利益相關方對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控股)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權、監督權,實現公司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根據《海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修訂)》,結合海南控股信息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信息,指的是海南控股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及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的過程中產生的文字、圖片、圖表、音頻、視頻等形式的有關信息。
第三條 海南控股主動公開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二)公司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公司改革重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企業董事會建設、法制建設、履行社會責任、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有關工作情況。
(四)公司生產經營總體情況。
(五)公司國有資產有關統計信息。
(六)公司班子領導職務變動情況。
(七)公司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八)辦公地址、有關電話。
(九)投訴、舉報、信訪途徑。
(十)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應當依法主動向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的信息。
第四條 海南控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不予公開的信息包括:
(一)在保密期限內的信息。
(二)已滿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標注“內部文件”“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樣的信息。
(四)正在調研、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五)涉及工作秘密、項目及科研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六)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損害企業形象、競爭優勢的信息。
(七)其他按上級部門和公司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五條 主動公開信息、不予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為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下列途徑公開:
(一)自有的信息發布平臺,如:公司官網、微信公眾號等。
(二)新聞媒體。
(三)公司規定的其他公開方式。
第七條 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公司有關保密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
第八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由發起部門負責人審定,報發起部門分管領導審定。
第九條 信息的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公開,由發起部門在發文呈報審批時,在OA“信息公開”欄作出明確意見。
第十條 其他需要主動公開的信息,由發起部門擬稿,經審查審定后,由海南控股辦公室統一對外發布。
第十一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由海南控股辦公室按發布平臺的流程予以發布。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海南控股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三條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條 海南控股辦公室統一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予以明確。
(四)依法不屬于海南控股公開或者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海南控股辦公室(黨辦)是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六條 海南控股各部門負責提供、審核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息,圍繞信息公開提供專業支持。
第十七條 本指引適用于海南控股總部,各子公司參照本指引開展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海南控股辦公室(黨辦)負責解釋。